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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1-14 16:23:07
        来源: 区政府办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020160155571/2022-0075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咸渭政办发〔2021〕1号 发布机构 365bet足球官方开户网_365老玩家入口_365bet体育投注
        公开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
        主题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20〕24号)精神,不断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照护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不含移交托管西咸新区6个街办),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0—1岁幼儿以照护为主、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负担。

        2.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区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区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21年,至少建成1—2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增托育机构5所以上,新增托位300个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儿童早期成长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1.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计生协会)

        2.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3.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儿工委、团区委、区计生协会)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试点,负责编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制定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示范性托育照护服务机构和具有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从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水电费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税务局)

        2.将照护服务纳入相关规划。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卫健局)

        3.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托育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征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4.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三)加快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办、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4.鼓励街办、社区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办、区卫健局)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

        (四)加快建设照护服务机构业务指导与监管体系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区卫健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局。卫健、编制、行政审批、民政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

        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街办、各职能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

        5.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五)加快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l.增强用地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通过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区财政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高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5.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卫健局)

        6.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卫健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委编办、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儿工委、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计生协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兼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问题,研究推进措施,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服务。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并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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